2005年12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梁祝文化遗产的法律思考
陈有西

  有记者采访我,要我谈谈“梁祝之乡”被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等机构授名给了河南汝县的法律问题,我才知道这件事。法治社会里,一些笔墨官司,真的有可能成为公堂官司。
    我简要回答了三点:一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,中国国内法还缺乏明确的具体针对的成文法依据。2004年8月,我国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,但由于签字国不够,该公约还没有生效,因此属于无法可依的状况;二、梁祝故事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,是一种无形资产,可以带来文化品牌、旅游开发等有形的财产,可以列入无形财产权范畴;中国的梁祝故事是民间传说演化而来的,被公认为源于宁波、绍兴的地方传说,近代的传播和在全球影响主要靠江南的越剧,周恩来总理将此向国外推介为“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”也是以越剧为依据,因此这一遗产被某种机构擅自授予北方地区显然不当;三、按民法理论,对财产权的侵权行为,不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的侵权,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,可以主张民事权利。因此,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,将作出授权的机构列为被告,获得授权的地方可以作为第三人。法院按民法通则的总则规定可以受理。
  中国的民间传说,像牛郎织女、后羿嫦娥、白蛇许仙、柳毅传书,都是事出有因、反复传说、附加累积、逐渐完整的。像梁祝故事这样有完整的发源地,并写进府志县志的并不多。现在公认的梁祝故事最早的影子,是南北朝乐府民歌《华山畿》:“华山畿,君既为侬死,独生为谁施?欢若见怜时,棺木为侬开。”唐初梁载言《四番志》解释说:“义妇祝英台与梁山伯同冢,即其事也。”到晚唐张读《宣室志》就形成了现在故事的完整框架,并明确了梁祝的发源地:
  英台,上虞祝氏女,伪为男装游学,与会稽梁山伯者同肄业。山伯,字处仁。祝先归。二年,山伯访之,方知其为女子,怅然如有所失,告其父母求聘,而祝已字马氏子矣。山伯后为鄞令,病死,葬鄮城西。祝适马氏,舟过墓所,风涛不能进,知有山伯墓,祝登号恸,地忽自裂陷,祝氏遂埋也。晋丞相谢安奏表其墓曰“义妇冢”。
  南宋张津《四明图经》又说:“‘义妇冢’即梁山伯、祝英台同葬之地也。在县西十里接待寺之后,有庙存焉。”明代《三言两拍》的作者冯梦龙《情史类略》考证说:“梁山伯、祝英台皆东晋人。梁家会稽,祝家上虞,尝同学。祝先归,梁后过上虞访之,始知为女。归乃告父母,欲娶之,而祝已许马氏子矣。梁怅然若有所失。后三年,梁为鄞令,病且死,遗言葬清道山下。又明年,祝适马氏,过其处,风涛大作,舟不能进。祝乃造梁冢,失声哀恸。忽地裂,祝投而死。马氏闻其事于朝,丞相谢安请封为义妇。和帝(502年)时,梁复显灵异效劳,封为忠义。有事立庙于鄞云。”
  由于民间传说的广泛影响和时代久远,各地传说和演戏时都会附加上当地的人物掌故和地名。因此,梁祝的发源地在传衍中也就有了多种传说。
  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家都在找亮点,找可以带来轰动效应的历史文化载体,因此争历史名人甚至传说名人的现象近年成了中国“地方形象策划术”中的一种现象。河南一些地方为争这个遗产,有了许多“梁祝中原说”的研究文章。学术研究没有什么不好,可以各抒己见。但作为一种确定性的授权,就不是学术争鸣的范畴了。这样一个本源清楚的文化遗产,被我们一些以文学权威著称的机构授给北方地区,是一种不尊重基本史实和艺术规律的市场经济下的异化行为,甚至可以称作闹剧。如果以这种授名为契机大肆投入开发,可能会是进一步的劳民伤财。
  梁祝遗产地之争,给我们一些思考:一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,我们不但要注意有形资产的保护,更要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。这一点河南的做法倒是比我省有关方面要好。作为梁祝故事发源地的宁波、绍兴等地,对这一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发掘应当进一步重视起来。“端午文化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授给了韩国,对中国是一个教训。二是我们要落实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的衔接工作。要宣传这个即将生效的国际公约,要明确中国的主管机构。像这次对河南的授权,其主体资格就是有问题的。因为他不代表中国的官方机构,只是民间协会的行为。三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要研究这种新现象。知识产权法的外延正在扩大,内涵也在深化。我们要高度敏感地研究这些问题,尽量使新出现的社会现象都能纳入法律可调整的范畴。